陈兴良:中国法学的三次知识转型
作者 | 陈兴良 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
来源 | 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律评论”
我国新时期法学以1979年刑法等七部法律的颁布为标志,其中就包含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然而,法律颁布还不等于法学的恢复重建。随着我国立法与司法的逐渐恢复与发展,我国法学亦相应地获得了成长的空间。根据苏力教授提供的分析工具,1979年以后我国法学知识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此外,还有三次学术会议对我国法学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一)1980年代,政法法学流行的阶段
法学知识从政治意识形态中分离出来,这里存在一个拨乱反正的问题。此时法学知识还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政治话语,因而这时的法学还不是纯粹法学,而是政法法学,因此有“幼稚的法学”之评语。例如,国家与法理论框架下的理论法学,显得十分单薄。而注释法学缺乏方法论的支撑,也显得十分肤浅。
1980年群众出版社出版了一本论文集,书名是《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作者是当时理论法学界的老一辈学者,主要讨论的是法治与人治、以法治国、民主与法治,以及法的继承性与阶级性、法律与政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关系到法治重建的理念问题。这些问题具有从思想上肃清法律虚无主义,为新时期法治建设奠定理论基础的性质。
(二)1990年代,社科法学滥觞的阶段
1.文化热导致法律文化研究的繁荣。以梁治平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为代表的法律文化研究,引领了法学研究潮流,法律文化研究知识谱系总的来说偏向于法律人类学。
2. 科技热导致大量新兴法学的产生。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知识界曾经掀起科学三论的学习和运用高潮,这里的“三论”是指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科学三论,尤其是其中的系统论对法学,包括部门法学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所谓系统法学是指人们用以系统科学为主的现代科学方法来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门科学,是法学和系统科学相结合的一门综合学科,其发展受法学和系统科学发展的影响和制约。在刑法学领域,何秉松教授编写了《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一书,可以说是系统论直接引入刑法学的一部论著。
系统论等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对于法学知识当然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毕竟不如社会科学那样直接。因此,社会科学方法论在法学中运用会产生知识增量,而自然科学方法论在法学中机械套用只会产生简单仿照的消极后果。只有诸如将统计学等作为法学研究的辅助方法的时候,例如,利用统计学对犯罪数据进行分析,以此描述犯罪现象的演变轨迹,自然科学方法论才有可能真正发挥作用。
3. 法社会学在中国的兴起。苏力教授1996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开我国法社会学研究之先河。该书不是法社会学的体系性著作,而是采用法社会学方法分析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问题,因而具有应时性,成为轰动一时的畅销书,带动了社科法学的发展。
该书在我国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产生了重大的冲击性影响。严格地说,该书并不是一部结构严谨的学术专著,而是重要论文的汇集。其中的主题涉及法制现代化、法律移植、市场经济与法制等当时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该书所贯穿的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和叙事模式给人留下深刻影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苏力教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带动了社科法学的研究。
4. 法哲学,尤其是法价值论,也是这个时期法学的潮流。卓泽渊1999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的价值论》一书是这个领域的代表作。在此还要提及部门法哲学的一些代表性成果,包括我1992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哲学》、1996年在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刑法的人性基础》和1998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刑法的价值构造》。
社科方法大量引入对于我国的法学是一种拯救,尤其是法社会学方法具有中立性,也就是所谓价值无涉,具有对此前混杂在国家与法理论中的法学知识的去魅作用。而且,社科法学的发展极大地充实了我国法学知识,提升了我国法学知识的质量,使得法学能够与社会学等其他学科平起平坐,奠定了法学在社会科学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三)2000年代以后,法教义学崛起的阶段
任何学科的发展都需要知识借鉴,而社科法学很大程度上就是在采用社科知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于法教义学来说也是如此。1990年代,就刑法而言,注释法学研究借鉴的是20世纪50年代引入的苏俄刑法知识,但这些知识已经陈旧。只是到了2000年代,随着德日法学著作翻译介绍到我国,随之引发了我国部门法中法教义学的研究。
在刑法学领域,随着1979年《刑法》的实施,刑法学者采用注释方法对刑法文本以及刑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初步形成了刑法理论体系。当然,这个时期我国刑法学受到苏俄刑法学较大的影响,同时,我国学者并没有娴熟地掌握法教义学方法,因而刑法理论层次较低,以至于注释法学成为一个“贬义词”。一种对于更高层次理论的向往,产生了摆脱注释刑法学而向理论刑法学提升的追求。
在这种背景下,我在1992年出版了《刑法哲学》一书,该书虽然名为刑法哲学,其实是各种刑法知识的混合体,而并非纯粹意义上的刑法哲学。我在该书“结束语”中区分了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与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认为二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这是我已经感觉到刑法知识的多元形态,因而对以规范研究方法所形成的刑法知识与以哲学研究方法所形成的刑法知识进行了区分。这个时期就我本人而言,对于刑法知识研究还停留在非自觉的探索阶段。
此后,我先后于1996年和1998年出版了《刑法的人性基础》和《刑法的价值构造》这两本著作,完成了刑法哲学研究的进程。随着1997年刑法大规模修订,我的个人学术兴趣转向以注释为主的规范刑法学。2005年我的《刑法教义学方法论》一文从方法论意义上对刑法教义学原理进行了论述,试图将刑法教义学方法运用于对我国刑法的司法适用过程。
法教义学研究对于法律的依附性更强,我国大规模立法为法教义学的开展提供了前提条件。
道理在于,第一,不同部门法的法教义学程度是与这个部门法的立法进度和法治发展直接相关联的。刑法等立法较为成熟的部门法,法教义学发展较早、较快;而立法较为滞后的部门法,法教义学则发展较晚、较慢。
第二,各个部门法学科的法教义学发展,还与这个学科的司法化程度相关。某些司法化程度较高的部门法,对法教义学的需求较大;而某些司法化程度较低的部门法,对法教义学的需求则较小。例如,宪法是根本大法,但宪法的司法化程度并不高,它主要是为其他部门法提供立法根据,通过其他部门法实现宪法的宗旨。因此,宪法学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政治宪法学,至于规范宪法学或者宪法教义学的研究值得提倡,但实用性并不大,因此我对宪法教义学的发展前景持悲观态度。
第三,某些新兴法律学科,例如知识产权法学、环境法学等,法教义学的理论借鉴少,法教义学研究难度较大。当然,随着知识产权法和环境法的司法化程度提高,其法教义学研究是可以期待的。
第四,程序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程序法的法教义学研究相对于实体法而言,存在较大难度。例如,程序的时间规定、证据判断等问题并不适合法教义学研究,而程序法中某些具有实体内容的规定,还是可以进行法教义学研究的。例如,刑事诉讼法中的公民扭送,如何理解这里的扭送?2021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3条第1项规定: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如何理解这里的“变相肉刑”“难以忍受的痛苦”等规定,都需要通过法教义学研究使之明确,使这些较为抽象的规定转化为相对具体的规则,以便有利于司法适用。
(四)三次重要的学术会议
学术会议是学术活动的重要载体,通过学术会议可以进行广泛的学术交流。因此,在我国法学界,以部门法学为单元召开的各种学术会议可谓不胜枚举。然而,以下三次会议对于我国法学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和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1. 在新旧世纪更迭之际,《法学研究》编辑部与《法商研究》编辑部联合于1999年12月17日至19日在武汉中南政法学院召开了“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专题座谈会。参加会议的主要是法理学家,我作为部门法学者也应邀参加了这次会议。
在会议上我提出法理学主要存在三个问题,即泛政治化、超规范化和非理论化。关于法理研究的超规范化的命题,我认为:
“法学存在三种知识形态,即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其中,法理学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法哲学与法社会学当然十分重要,但法理学即规范法学才是法学的基础内容。离开规范法学侈谈法哲学与法社会学是十分危险的。而在我国目前的法理研究当中,最为薄弱的恰恰是规范法学。规范法学对法律中的一般问题,例如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适用等进行学理解说,对于部门法学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但这些问题在法理研究中未能充分展开,不能满足部门法学研究的需要。毫不客气地说,目前部门法学中对法律解释、法律关系、自由裁量等问题的研究是在代替法理学者,这是一种角色错位,这也正是部门法学者不满意于法理学的地方。”
我在这里倡导的规范法学,其实就是法教义学,只不过当时法教义学的概念还没有传入中国。这次理论研讨会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它对过往的法学理论研究从价值论到方法论进行了深刻反思,对法理学的使命与作用进行了界定,对我国法理学的未来发展具有参考价值。当然,法学理论并不是完全按照人们的预想演变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法治的进程以及社会的进步。
2. 2011年8月13日至14日,《法学研究》编辑部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在武汉联合举办了“中国法学研究之转型——法律学术与法治实践”研讨会。这次会议距离1999年会议12年,也是一次对于中国法学研究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议。与上次会议局限于法理学相比,这次会议着眼于整个法学,因而聚集了各个部门法学的学者。会议提出了“中国法学研究转型”的命题,其背景是随着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将从立法转向司法,法学研究同样也应当从立法中心转向司法中心。
这是一个法学知识演变的重要时刻,会议围绕中国制度环境与法学研究、法学研究之目的与功能、构建中国法律知识体系、法律研究方法与材料之运用、学术交流与争鸣等议题展开了热烈争鸣与论辩。例如,在会后发表的笔谈中,我的笔谈题目是《刑法知识的教义学化》,而齐文远教授的笔谈题目是《中国刑法学该转向教义主义还是实践主义》。从两篇笔谈的题目就可以看出我和齐文远教授之间对于刑法学在知识转型方向上的区隔。
3. 2014年5月31日至6月1日,《法律和社会科学》编辑部、《法学研究》编辑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在武汉共同举办了“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对话会”。会议就法教义学的适用空间、中国各个部门法教义学的发展现状、各部门法对法教义学的运用、社科法学与法社会学的区别、社科法学的基本特征、法律经济学对法教义学的挑战、法律与认知科学的发展、法律定量研究的运用,以及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如何分工、竞争与合作等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
这次会议使得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不同研究径路受到法学界关注。从会议主题上来看,这是一场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对话”。然而,在不少文章中都表述为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当然,“之争”的描述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种“之争”不应该是势不两立之争,而更多的应是两种知识之间的“竞争”。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只有通过沟通,消除误会,加深理解,形成良性互动,才能有利于各得其所,各自壮大学术力量。
从1999年到2014年,三次研讨会可以清晰地勾勒出我国法学知识的发展轨迹。如果说,1999年第一次会议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学知识正名,具有去魅的功能,可以视为我国法学知识拨乱反正的成果。2011年的第二次会议则具有建设性,而且从以立法论为中心到以司法论为中心的法学知识转型,反映了法学界敏锐的理论触觉和自觉的学术感知。2014年的第三次会议将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作为我国法学知识的两条主线,并对其进行深入的交流与沟通,表明我国法学知识布局基本完成。
责任编辑 | 陈楠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陈兴良、张明楷、周光权、梁根林等:正当防卫的正当性来自何处?
陈兴良、马怀德、张卫平、卞建林谈“民法典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
陈兴良 车浩 桑本谦 | 评奸杀案改判:手段残忍、自首与死缓
关注下方公众号,获取更多法律信息